基于从数据主体处收集的个人数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隐私政策信息
根据欧盟法令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在直接向个人数据相关方收集其个人数据时,应按照该条例第13条第1款a和f项指明,向个人数据相关方告知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信息。
时,应按照该条例第13条第1款a和f项指明,向个人数据相关方告知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信息。 签字人公司遵照法规要求,向您说明下列信息:
1-A) 个人数据控制方为 TODINI AND CO. SPA公司,
公司地址: | MONZA 20900 (MB) | C.SO MILANO, 46 |
电子邮件: | privacy@todini.com | |
电话: | 039-2302495 |
1-B) 我们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
- 履行从合同或前合同关系中衍生的义务;
- 遵守法律义务;
- 管理供应商(供应商行政管理;合同、订单、发票的行政管理;与公司需求相关的供应商选择);
- 管理客户(客户行政管理;合同、订单、运输和发票的行政管理;诚信和偿付能力监管);
- 纠纷管理;
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根据是基于:
- 合同或前合同的需求;
- 签字人公司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
1-C) 个人数据接收者或接收者类别:
- 邮政机构或其它信件邮递公司;
- 银行和信贷机构;
- 债务收集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保险公司;
- 计算机设备维修或保养公司;
- 专业公司或向我们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如会计和税务等;
- 公共机构;
- Umicore集团人员
1-D) 个人数据可能会被传送到欧盟以外地区或以企业约束规则为本的国际组织(第47条),因为由欧盟委员会审批淮的标准契约条款在法律上有约束力,适用于所有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企业集团的所有相关成员,包括它们的僱员,而且此关系亦明确赋予相关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由《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提供的权利;
能确保个人数据处理正确和具透明度的额外所需附加信息:
2-A) 存放在数据库的个人数据储存期:
与潜在客户或供应商有关的个人数据储存期
- 由相关方要求,用以拟定合同或商业的的前合同个人数据处理为3年
与客户或供应商有关的个人数据储存期
- 履行合同为5年
- 于争议区的潜在可处理个人数据为10年
- 履行法律义务为10年
2-B) 我们在此告知您的权利,你可以要求取得、纠正、删除您的个人数据,也可以限制和反对进行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要求数据的可携带性;
2-C) 你可以根据权利向监管机关提出要求。
2-D) 你的个人数据交流:
- 这是完成合同的必需要素,任何拒绝进行数据交流的行为将无法履行合同;
- 这是法律规定,任何拒绝进行数据交流的行为将无法履行合同。